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立河南省电力企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的法律地位及行为准则,维护和保障其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的中文名称为河南省电力企业协会;简称:豫电协;英文名称为Henan Province Electric Power Enterprises Association;缩写为HPEPEA。
第三条 本会是以河南省电力企事业单位为主体,包括电力相关行业具有代表性的企事业自愿参加、自律性的协会组织,是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会员单位需求,为会员服务,代表会员利益,反映会员呼声,依法维护会员权益;根据行业约规实施行业自律管理,为行业发展服务;接受政府委托,为政府和社会提供服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
第五条 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本会设立常设办事机构---河南省电力企业协会秘书处(简称秘书处)。
第六条 本会在河南省民政厅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下开展工作。
第七条 本会住所:郑州市金水区农科路北、科明路东11号18层1809-1813;邮政编码:450002;网址:www.hpepea.com。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做好能源监管机构、政府有关部门与会员单位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宣传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积极向能源监管机构、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诉求,提出政策建议,经授权或委托配合能源监管机构、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对电力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组织调查研究,积极采集行业相关信息,掌握国际国内最新行业动态,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发布、交流、咨询服务;同时,为能源监管机构、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政策研究咨询。
(三)通过提供指导、咨询、信息等服务,为企业、行业提供智力支撑;组织和参与行业产品、资质认证,科技成果的评审与新技术和新产品鉴定与推广;组织开展企业管理研究及成果评审与推广应用工作;开展法律、政策、管理、技术、工程、信息等有关咨询服务。
(四)反映会员和行业企业的诉求,维护会员和行业企业的合法权益。
(五)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约规,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推动诚信建设、开展信用评价、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行业秩序。
(六)经批准,组织开展各类评优和推荐工作。
(七)参与河南省电力行业立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指南、技术标准、市场规则、行业准入条件制订和体制改革工作。
(八)接受能源监管机构、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委托和政府购买服务相关工作。
(九)接受委托,承办各类与行业相关的专业会议、行业调查、课题研讨,组织搭建国际国内行业技术、管理等交流合作平台。
(十)组织或接受委托,开展行业人才培养、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教育培训;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开展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审、推荐。
(十一)建立专家资源库,组织专家为会员企业提供管理、技术、经济、法律以及为行业客户提供相关的帮助和咨询服务。
(十二)规范竞争秩序,维护电力市场的公平竞争,实行行业“黑名单”制,应会员要求,对会员之间因市场竞争引起的纠纷和争端进行调解,对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企业行为,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对处理结果进行公示。
(十三)举办展会,运行网站,编辑出版行业刊物、电力史志等。
(十四)履行法律和本会章程允许的其它职责和事项。
(十五)完成能源监管机构、政府有关部门交办、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实行单位会员制。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会员应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应是电力行业合法经济组织;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承认本会的章程;
(三)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书面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会秘书处进行入会资格审查;
(三)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遵守行业约定和规则;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会员大会通过的标准和要求,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提供本单位数据、信息、调研成果和有关资料等,提出工作建议。
第十四条 会员申请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被取消合法经营资格或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不参加本会会议及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由秘书处报告常务理事会并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人员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和会费收支情况报告,以及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理事会提请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提前、延期换届或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召开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送有关部门。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本会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本会理事会每届任期同会员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
(三)决定名誉会长的授予和顾问聘请;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及会费收支情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业(管理)委员会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八)审议常务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及年度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必要的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可以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若干人。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条(一)、(四)、(六)、(七)、(九)、(十)项职权。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专职工作人员组成,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承担本会日常工作,对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名誉会长、顾问若干人。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关心河南经济建设,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条 会长、秘书长均可担任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协会秘书长;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为行业服务的专项业务服务收入;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政府定额补贴、资助和购买服务收入;
(五)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和团体及个人的捐赠;
(六)利息收入;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秘书处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河南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地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会合法的服务性收入主要用于弥补办公经费和专职工作人员的福利补贴等。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15日内,报河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有关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河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河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7年3月14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河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